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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年1月9日

證交法157條, 放寬卷商的持股比例

各個國家的政府為禁止大股東短線炒作股價,或經由內線消息藉機炒作,都會制定法令規範來限制大股東行為。

證交法157條規定,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%的大股東,若於取得股票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,或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,因而獲得利益者,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。

證券商因承銷取得股票部位加計自行買賣部分,若超過公司發行股份10%者,於取得股票6個月內進行轉讓交易,可不受限於歸入權規範。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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